上诉人何**因与被上诉人大连龙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21)辽021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何**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事实与理由:一、一审认定事实错误。一审中,上诉人提供了借款合同和银行转款明细,借款合同明确载明“出借人何**在一周*内筹出壹佰伍拾万元给李**”,银行转款明细显示,上诉人通过其妻子胡秀丽账号*******,分别于2014年4月28日转账38万、4月30日转账12万、5月5日转账65万、5月6日转账35万(合计150万元),将该款项汇入李**指定的郑*的账户。一审不能因为该合同背面有被上诉人的印章、合同签订前先转款50万元,否认借款事实的发生。二、一审中证人出庭作证程...(本文书还有26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