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21年9月至10月间,被告人孔**通过网络结识上线“辉总”(另案处理),按照“辉总”的安排,通过非法转账方式赚取佣金。被告人孔**联络被告人杨**,由杨**负责招揽提供银行卡客户,被告人李*、刘**提供银行卡并到现场帮助刷卡。“辉总”指派被告人黄*等人与孔**联络负责转账操作。被告人孔**雇佣被告人王*、唐**负责保障工作。
期间,该犯罪团伙共帮助上游犯罪团伙支付结算人民币310余万元。被告人孔**获违法所得1.2万元。
被告人杨**招揽李*、刘**、赖*(已判决)等人提供银行卡,获违法所得43200元。另扣押被告人杨**从刘**银行卡中提取赃款123600元。
被告人黄*进行转账操作,支付结算160余万元,获违法所得2300元。
被告人李*提供2张银行卡,支付结算120余万元,李*1等四人被骗16.72万元流入其账户中,获违法所得1000元已扣押。
被告人刘**提供1张银行卡,支付结算40余万元,黄*、邓*等人被骗人民币20.2万元流入其账户中,获违法所得10600元。
被告...(本文书还有23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