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天水永康********(以下简称永康物业公司)与被告天水英皇**********(以下简称英皇餐饮娱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康物业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英皇餐饮娱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淳岩、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永康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室内装修恢复费用1237971元及基础设施工程恢复费用1221920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永康物业公司变更诉讼请求1为:依法判令被告赔偿拆除原告房屋室内装修恢复费用2783074.32元及基础设施工程即地暖、消防、通*、中央空调的恢复费用2131409.32元。事实与理由:2020年7月4日,原、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英皇餐饮娱乐公司承租永康房地产公司名下位于天水市秦*区青年南路阳光新天地**层和**层商业用房(总面积4126.57平方米),租期八年即2021年1月16日至2029年1月15日,并给予6个月的装修期;2020年7月15日双方签订《新天地**座**层交房纪要》,确认相关负责人,重申装修规定;2020年7月16日双方签订《商铺交房确认书》,被告确认所交房屋及其设施完好,并签订《新天地**座**层租房交房清单记录》,确认了原告交给被告的房屋装修现状、消防设施现状**房屋内设施...(本文书还有57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