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梁**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顺**************(以下简称永丰某丙)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24)粤0606民初1614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永丰某丙起诉请求:1.判令梁**将占用的位于房屋外的土地腾退交还给永丰某丙;2.判令梁**支付自2024年2月10日起的占有使用费直至土地交还给永丰某丙之日止(占有使用费的给付标准为662元/月,暂计至2024年4月10日为1324元);3.本案诉讼费由梁**承担。永丰某丙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撤回第1项诉讼请求;第2项诉讼请求按占用土地面积62.2平方米、933元/月计算。
一审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梁*...(本文书还有20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