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诉被告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5年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缪**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3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24年初原告与被告经朋友认识,认识后被告以做生意为由向原告借款,并向原告表示,生意赚钱了给原告分,即使亏了也肯定会还原告本钱,原告在被告的请求下原告于2024年5月29日借给被告30000元,2024年8月初原告向被告催要借款未果,...(本文书还有6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