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原告黄**诉被告某某建设********(以下简称“某甲公司”)、某甲建设*************(以下简称“某某成都分公司”)、金平汇某*********(以下简称“某甲酒店”)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作出了(2018)云25民初****号民事裁定,裁定:驳回原告黄**的起诉。黄**不服一审裁定,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23日作出(2022)云民终****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25民初****号民事裁定;指令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6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陈**,某甲公司及某某成都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普晓丽,某甲酒店法定代表人曹**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某甲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5504064.71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自2016年10月25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18年11月25日为1556758.86元);2.判令被告某甲公司向原告退还合同履约保证金700000元(赵*宁向原告方**),以上两项金额合计17760823.57元;3.判令被告某某成都分公司、某甲酒店对第一项、第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某甲公司、某某成都分公司、某甲酒店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诉讼保全担保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全部费用。事实与理由:2012年11月5日,被告某甲公司与某甲酒店就“某甲酒店”项目工程签订合同编号为〔金(汇金)0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此后分别于2013年5月20日与2014年3月29日分别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对上述合同部分条款作了调整和修改,并将案涉工程名称调...(本文书还有76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