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青海银行***************与被告赵*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8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青海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党**、被告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青海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赵*归还贷记卡“三江贷记卡”贷款本金47438元、利息2345.44元、费用8020.36元,共计57803.8元;2.判令被告赵*支付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907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含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6月30日,被告赵**原告申请领取“三江贷记卡”,签署《三江信用卡领用合约》。同日,原告同意被告赵*“三江贷记卡”的领用申请,对其授信50000元并向其交付“三江贷记卡”。被告赵*领取“三江贷记卡”开始激活并正常使用,但其在使用过程中开始逾期,截止到2020年1月15日,被告赵...(本文书还有21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