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梁**因与被上诉人陆*、佛山市某****(以下简称某乙公司)、某公司阳******(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原审第三人佛山市顺******(以下简称某办公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23)粤060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梁**上诉请求:1.改判一审判决中对鉴定费、营养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认定;2.本案诉讼费由陆*、某乙公司、某甲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梁**因本案事故造成的伤情很重,有伤残鉴定的必要,伤残评级标准对肢体主要是以活动丧失程度为标准,梁**主要是线形疤痕较大,现行伤残鉴定标准对梁**并不友好,故伤残鉴定费是梁**因交通事故产生...(本文书还有16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