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与理由:成都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系运营“***”电子合同登记平台的公司,公司为借贷双方(平台实名注册用户)提供借贷的相关手续和借条模板,并收取相应的手续费和保管费。
被告赖**与案外人陈**均为***的实名注册用户。2022年3月15日,被告向陈**借款1.5万元,双方使用“***”平台签订了电子版《欠条协议》,协议主要约定:“债务人赖**向债权人陈**借款1.5万元整,利息为年利率14.8%,借款期限为2022年3月15日起至2022年3月21日止等等”。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偿还任何本息。2022年8月30日,案外人陈**将该笔借款债权转让给原告,同日,案外人陈**(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主要约定:“甲方向乙方转让其对第三方赖**拥有的债权1.5万元及相应利息”。前述协议签订后,成都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将该《债权转让协议》发送给被告,债权转让人即陈**亦将该债权转让事宜以短信形式通知了被告,但被告仍未向原告归还任何款项。原告多次催讨未果,为此请求判如所请。
被...(本文书还有13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