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广州市番***********(以下简称石基房地产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5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被告石基房地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被告于2021年10月28日单方面向原告发出的《解除认购通知书》无效;2.被告继续履行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11月18日签订的《认购房意向书》,依约定履行交房义务;3.被告继续履行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签订的《认购房意向书补充协议》,向原告支付2019年1月1日至交房日止的补偿金及利息,暂计至2021年10月31日欠付136,*******;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撤回第4项诉讼请求中律师费的主张。事实和理由:2012年11月1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1份《认购房意向书》,约定原告认购被告开发的房屋一套。意向书签订后,原告分别于2012年11月18日及2013年2月2日向被告支付了100,*******意向金及128...(本文书还有45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