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有限公*诉被告大连市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6月4日原告收到被告发送的工程名称为:“十二五”期间大连市城市供水砼管及旧管网改造(2014年二期、2015年一期)穿越铁路防护涵工程的《中标通知书》,2015年6月11日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涉工程于2015年7月28日竣工验收,项目决算审定金额为5537649元,至2018年12月27日,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共计4983884元,尚欠工程款数额为553765元。依据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三部分32.2款约定:审定价款的10%作为质量保修金,保修期满后全部结清,工程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正式运行后起二年,被告应于2017年7月29日前给付剩余工程款,但被告至今尚未给付,双方协商无果,原告只能诉至贵院请求裁决。要求:1、判令被告给付...(本文书还有39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