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对外**********与被告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对外**********(以下简称对外经贸信托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对外经贸信托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张*立即归还借款本金63万元;2.判令张*偿还截至2019年6月14日的合同期内尚欠的利息3150元;3.判令张*支付以尚欠本金63万元为基数的,自2019年6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及违约金(按年利率24%计算)4.判令张*支付律师费29260元;5.张*如不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判令对外经贸信托公司有权以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凤凰路***小区某号楼某抵押房屋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超出顺位在先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中支行的担保债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该抵押物拍卖或变卖后价款不足债权数额部分由张*继续清...(本文书还有30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