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对外**********与被告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对外**********(以下简称对外经贸信托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阿*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对外经贸信托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阿*立即归还借款本金891749元;2.判令阿*偿还截至2019年6月15日的合同期内尚欠的利息4510元;3.判令阿*支付以尚欠本金891749元为基数的,自2019年6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及违约金(按年利率24%计算);4.判令阿*支付律师费40253元;5.阿*如不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判令对外经贸信托公司有权以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某路某号某栋某单元某层某号抵押房屋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超出顺位在先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直属支行的担保债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该抵押物拍卖或变卖后价款不足债权数...(本文书还有31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