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搬迁费9750元,黄**对归樊**所有不持异议,故樊**诉请确认该项费用归其所有,并由黄**向其支付,本院予以支持。
二、关于装修费用补偿,按照各类征收补偿款项的性质和通常理解,建筑物和地上附着物补偿应归建筑物和地上附着物的产权人或投资建设者所有,故装修损失补偿应为对已形成附合的装修装饰物进行补偿,补偿款应归投资装修者所有,而对于未形成附合的装修装饰物可由装修者拆除、搬离。本案中,首先,樊**自述,经营蒂豪旅馆期间添置了热水器、空调等设施设备,但该等设施设备均为可移动设施,并非已形成附合不可拆除,而樊**提供的《收条》,明确载明费用25万元为“蒂豪旅馆店面和装修设施等转让费用”,即该费用为经营权转让的对价,系多项费用的综合。基于此,结合樊**未举证证明存在其他已形成附合装修,以及黄**与樊**均确认樊**经营蒂豪旅馆的前一手承租人亦为经营旅业的事实,樊**诉请确认装修费用补偿均归其所有,理据明显不足;其次,根据黄**为从租赁物产权所有人五华公司处第一手承租且蒂豪旅馆几经转租的情况,黄**主张根据装修价值在租赁期届满后...(本文书还有14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