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通公司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长春天恩*******(以下简称天恩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吉019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恩公司上诉请求:请求撤销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22)吉019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驳回天恩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上诉费由天恩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钢结构承包合同〉补充协议》系独立于《钢结构承包合同》的具有结算性质的合同,应为有效合同。2019年8月19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了《钢结构承包合同》,约定由被上诉人承建一汽-大众黑顶线项目钢结构工程。2020年1月2日,双方签订了《〈钢结构承包合同〉补充协议》,《〈钢结构承包合同〉补充协议》形式上虽为钢结构承包合同之补充协议,但其内容系对工程款数额及支付事宜...(本文书还有30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