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仲**因与上诉人金塔县畅*********(以下简称畅通公司)、原审被告王*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2022)甘09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仲**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依法改判畅通公司再支付工程款64580元;2.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依法改判畅通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57522元并以年利率6.75%计算至欠款清偿之日;3.一、二审诉讼费用由畅通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1.结算单是畅通公司单方制作,并未向仲**出具,仲**也没有认可结算单并签字,该结算单对仲**没有拘束力,仲**起诉状上“经被告将相关项目进行扣减并预留质保金161200元后同意按照783123元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只是从畅通公司的角度作的表述,并不是仲**接受畅通公司的扣款行为。仲**取得畅通公司单方制作的结算单复印件,才取得了满足起诉条件的证据。仲**在起诉状中陈述“截至目前,被告仍欠付原告工程款217768.54元未付”,也不能说明仲**认可畅通公司单方扣款后剩余未付金额是217768.54元。2.畅通公司单方扣除6458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仲**承包的是劳务,畅通公司要求扣除的扁铁2200元、砂料款和青砖款24000元是工程中的材料,测绘公司放线费7140元是畅通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应当承担的技术费用,都不在劳务费范围之内,畅通公司无证据证实以上费用应由仲**承担。畅通公司主张的罚款9300元、损坏电板价款21480元系肆意扣款。畅通公司一审中提交的售车协议、扣款证明拟证明其以案外人一辆价值180000元的车抵顶了欠仲**的工程款150000元,虽一审判决对该...(本文书还有67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