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某***************(以下简称某某支行)与被告水**、甘肃某某********(以下简称天某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天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水**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水**《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项下借款立即到期,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51732.99元、利息17613.45元(利息暂计算至2023年3月21日),合计269346.44元,并按《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的计息标准支付2023年3月22日起的利息、罚息、复利至本息全额付清之日;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9427元;3.依法判令被告甘肃某某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请求判令原告对被告水**名下位于兰州市七里河区××街道××路××号××单元××层××室的房产拍卖...(本文书还有32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