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韩**、李**因与被上诉人袁**、原审被告文安县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2024)冀102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及二上诉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尚**、被上诉人袁**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原审被告文安县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韩**、李**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未能查清案件事实,没有合法审查证据,导致本案判决结果错误。一、被上诉人所诉货款金额并非真实欠款金额,交易双方未进行货款结算,一审中被上诉人并未提交充足证据证实拖欠款项的金额,所提交的证据没有我方任何人员的签字认可,被上诉人所诉金额不真实,应当认定其证据不足驳回诉讼请求。二、一审法院认定买卖合同双方交易...(本文书还有38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