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江阴市某***、乐*与被上诉人某品牌管*****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纠纷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2024)苏02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4年10月25日举行听证,于2024年1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乐*,江阴市某***、乐*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上诉人某品牌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江阴市某***、乐*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江阴市人民法院(2024)苏0281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某品牌管*****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某品牌管*****承担。事实和理由:
一、江阴市某***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及相关饮品的行为,未侵害某品牌管*****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原审法院就此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1.江阴市某***、乐*不存在侵害某品牌管*****涉案第4545104号、第...(本文书还有168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