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高**因与被上诉人新疆鸿基***********(以下简称鸿基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人民法院(2022)新292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3年4月25日进行了调查,充分询问和听取了当事人的意见,未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高**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原审民事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2.本案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三方项目合作条件未成就,该认定错误,与事实相违背一审法院认定“鸿基公司于2021年6月6日对涉案四块地竞拍成功后没有与政府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未取得涉案四块地的土地使用权,三方的合作条件未成就”,该事实认定错误,三方合作并不是以取得土地使用权作为合作基础,而是以成功竞拍土地作为合作基础,三方在签订《项目合作协议书》前,已经明确上诉人及案外人巩江某责出资,被上诉人负责竞拍土地,若土地成功竞拍,上诉人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取得土地使用权是被上诉人的义务,因为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若未竞拍上土地,协议终止,因此只有未成功竞拍土地,三方合作条件才未达成,合作即终止协议第一条明确约定了被上诉人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其合同义务就是取得土地使用权在投资合作协议中被上诉人并没有其他义务,该合同就是取得土地使用权及投资分红比例的协议,在《项目合作协议书》中一半的内容都是涉及如何取得土地使用权,因此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不是合作的前提,而是被上诉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二、一审法院忽略重要事实,断章取义,作出错误判决《项目合作协议书》中被上诉人的合同义务就是取得土地使用权,上诉人及巩江林的义务就是支付投资款让被上诉人用于支付竞拍土地的保证金,上诉人及巩江林已经按照协议约定向被上诉人全额支付了投资款,但是被上诉人却未按照协议约定取得土地使用权,未取得土地使用权是被上诉人造成的,因为在被上诉人竞拍上涉案四块地后,只要...(本文书还有75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