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张*与被告湖南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宋*、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2、判决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60000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该损失以购房款6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8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全部购房款返还完毕之日止期间按lpr标准计算,暂计算至2023年10月7日的资金占用损失为130442.46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8年4月8日,原告、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原告以60万元购买被告位于岳阳大道与××路××幢××层××号房,并于2018年5月17日将购房款一次性付...(本文书还有20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