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男,1948年2月**日生,汉族,住云南省宣威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女,1973年12月**日生,汉族,住云南省宣威市。
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张**、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2024)云03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4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上诉请求:1.撤销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2024)云0381民初****号民事判决,依法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张**、张**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
事实和理由:1.一审庭审没有归纳争议焦点,判决书中也没有归纳争议焦点,属于程序违法。2.本案中土地使用权属于张**享有,土地上的房屋系案外人范国锁建盖,范国锁与张**的丈夫宁东显系合作养狗关系,范国锁不租张**土地后,己经把...(本文书还有37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