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江阴首晟******(以下简称首晟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原审第三人上海华晟********(以下简称华晟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阴市人民法院(2022)苏02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05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首晟公司的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依法改判其公司支付赵*赔偿金49071元。事实和理由:无锡市统计局公布的《无锡市2020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载明:一、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112490元;二、全市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5428元。本案中,首晟公司系按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故赔偿金应按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而非按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故赔偿金应为49071元(5452.33元/月×3倍×1.5月×2倍)。一审法院以9374.17元/月的标准计算赔偿金,缺乏事实依据,请求二审依法改判。
赵*未作答辩。
华晟公司未作陈述。
赵*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首晟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38769.5元(2020年北京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5418.83元×3倍×2倍×1.5月),后调整为147039.75...(本文书还有49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