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重庆某公*与被告吴*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案,本院于2024年1月8日立案后,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某公*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后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添福物流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20年12月12日到2023年1月11日服务费7999.2元;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gps费2400元;3.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10000元;4.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车辆挂靠合同》;5.依法判令本案公告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31日,原、被告签订《车辆挂靠合同》。被告将购买的渝bn3x**号货车挂靠于原告公司经营。截止原告起诉之日,被告自2020年12月起至今未履行合同义务,差欠原告管理费、违约金等共计20399.2元。原告多次...(本文书还有19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