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农业*************与被告杨**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因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其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后,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6年1月20日,被告签署《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申请表》、领用合约及章程,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信用卡,被告应在账单规定期限内偿还全部欠款,未能按期偿还全部应还款项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以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息,按月计收复利。申请表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发放信用卡,被告进行了多笔消费,却拖欠借款不还。被告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了信用卡领用合约及章程的相关约定。经原告多次催告,但被告仍拒不归还,故诉至法院: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9916.34元;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上述借款本金产生的利息9271...(本文书还有13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