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衡阳中航******(以下简称中航公司)与被告李**、第三人中国农业**************(以下简称农业银行衡阳亚银支行)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航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第三人农业银行衡阳亚银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航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已代偿款项101612.14元,并以代偿款项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年利率4.35%)的标准计算自原告代偿之日起至被告清偿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李**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第三人农业银行衡阳亚银支行述称:对原告的诉请...(本文书还有18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