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西安标朗********(以下简称标朗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邹*鸣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标朗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长安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6民初****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6民初****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因此应当撤销。一审中,被上诉人所提供的证据不能征明其是在给上诉人公司工作时被玻璃划伤,因此上诉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一方面,被上诉人提供证人证言欲证明其是在上诉人公司工作时被玻璃划伤,但提供的肖某证人证言,其陈述前后矛盾,且证人也不能证明自己的劳动关系,所以证言毫无效力,而且肖某和久天公司之...(本文书还有30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