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陆**与被告永安财产*************(以下简称永安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陆**与被告永安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450000元,附加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50000元(同意扣减100元绝对免赔额),合计4999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9月12日,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某公司)为其承建的南平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向被告投保了建筑工程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为500000元,附加人身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保险金额为50000元,保险期限为2018年9月11日起至2020年9月30日止。2019年5月23日上午,原告在南平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工地施工过程中从**...(本文书还有38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