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叶**与被上诉人邓**、原审第三人吉安市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2021)赣08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叶**与邓**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第三条第7点的约定,甲方(叶**)院内乙方(邓**)所拆建和加建的固定资产全属于甲方(叶**)所有,乙方(邓**)装修费用国家拆迁时双方共同争取补偿费,所有装修补偿费,甲方(叶**)...(本文书还有5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