仕达装饰辩称,对原告请求第一项无异议,合同的确到期了,没有支付租金,同意腾退房屋;对第二项租金金额没有异议,因为2020年出现了疫情,根据防控政策,应当减免两个月的房租7,500元,第三人的代理人跟我说的,有微信截图;我手里没有合同,不清楚合同有违约金的约定,对原告请求的第四项,不同意按照200%计算房屋占有使用费,应当按照正常房屋租金计算;原告物业费的请求,我已经支付给物业公司了。
碧水服务公司述称,同意原告的请求和证据观点。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原告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协议书、租赁合同、证明,被告提交微信截图、(2021)辽0212民初****号(以下简称2838号)民事调解书、2014年12月28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被告提交照片14张...(本文书还有28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