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闫**与被告丹凤县竹***********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与原告解除合同,返还原告已缴纳租金250000元;2、要求被告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利息支付原告所交租金利息至履行结束;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08年10月2日,原告欲投资兴办养牛场,租赁被告位于加油站东侧东坡根村集体所有空闲地一块,租期7...(本文书还有454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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