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捷成华视网聚(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成公司)与被告微鲸科技****(以下简称微鲸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提交答辩状期间,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本院于当月27日依法裁定驳回其申请。被告不服上诉至江苏省常*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经审查后于同年8月14日裁定驳回其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于同年10月24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后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捷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微鲸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捷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享有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反贪风暴2》侵权行为;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5000元及合理开支5000元(律师费3500元、公证费1500元),合计80000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经依法授权取得电影《反贪风暴2》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原告发现被告未经合法授权在其运营的“微鲸社区”网站(网址:××)提供上述影视作品的下载服务,原告对此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且侵害原告合法权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利,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微鲸公司辩称:1、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为涉案作品的独占被许可人,原告主体资格不适格;2、被告是一家销售智能网络电视的企业,涉案的微鲸社区bbs仅供网络电视用户沟通交流,系...(本文书还有57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