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西梧州********(以下简称某公司)与被告陈*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被告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仅需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偿金3346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3462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1650元、初次劳动能力鉴定前医疗检查费及再次劳动能力鉴定前医疗诊查费211.10元;2.判令被告返还社保缴费2742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为被告缴纳2022年9月至2023年8月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3718元,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应以被告平均月缴费工资3718元为标准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偿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被告陈*辩称,一次性伤残补偿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工资...(本文书还有35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