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新疆兴乐***********(以下简称兴乐博乐分公司)、新疆兴乐******(以下简称兴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兴乐博乐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梁**、兴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兴乐博乐分公司于2020年10月27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二被告退还原告已付费用188865元(租金:60080元、管理费:79920元、保证金:20000元、卫生费:10225元、取暖费:13640元、清理垃圾费用:5000元);3.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承担违约金42000元,上述两项230865元;4.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保函费用均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兴乐博乐分公司于2020年10月27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兴乐博乐分公司将位于兴乐广场a段三至**层商铺租赁给原告使用,租赁期限13年,2021年8月1日至2034年7月31日,租金为2021年8月1日至2031年7月31日租金及管理费为每年24万元,租金1600...(本文书还有49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