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侯**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长天**********(以下简称长天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因当事人没有提出新的事实和证据,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侯**上诉请求:同意一审判决第二项、第三项,要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四、五项,依法改判:1.双方自2010年6月6日至2020年6月1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长天公司支付侯**2010年6月至2011年6月期间未缴纳社会保险补偿金5000元;3.长天公司向侯**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90000元事实和理由:1.侯**和长天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之前,侯**曾经与北京吉安诚信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吉安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在长天公司成立后,长天公司接管了吉安公司的项*,侯**的工作岗位、项*、地点都没有变,长天公司也认可侯**在吉安公司的工作年限2.一审法院认为系侯**解除的劳动关系,解除的理由是长天公司拖欠工资,侯**要想主张补偿金就...(本文书还有43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