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赵**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被告赵**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准许我与被告离婚;2、由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经媒人介绍认识、定亲,2018年9月25日在广宗县民政局领取结婚证,同年10月1日举行结婚仪式。婚后被告到我家**,可是被告好吃懒做,不肯干活,导致我俩感情一直较差,2020年8月份被告盗用我的支付宝,透支26000元,4600元买个三轮也在被告家*,被告却不偿还,被告行为伤透了我的心,我曾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作出(2021)冀053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不准许我俩离婚,现该判决书生效超过了一年了,我俩也没有*好,故再次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支持我的诉讼请求。
被告赵**辩称,不同意离婚,原、被告婚前有感情基础,婚后感情很好,被告在原告家...(本文书还有8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