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与被告顾**、中国平安*****************(以下简称中国平安江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被告顾**、被告中国平安江阴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35749元;2、诉讼费由被告在履行判决时直接支付给原告。审理中,原告徐**变更医药费为8235.87元(其中顾**垫付5561.45元)。事实和理由:2020年7月19日11时42分许,在张家港市××镇江××路...(本文书还有18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