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郑**,男,1972年11月**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郑**,女,1967年1月**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再审申请人郑**因与被申请人郑**、郑**、郑**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琼01民终****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郑**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请求对本案予以再审。事实和理由:(一)一、二审判决认为郑**与郑**系父子关系,家庭财务内部无法理清属于认定事实错误。郑**提供了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郑**是案涉房屋实际所有权人,郑**是代持房屋。案涉房屋的购房手续**房屋买卖合同、认购书均是郑**与开发商办理,上述文件中的郑**签名也是郑**本人签字,郑**对此并未进行否认。案涉房屋是郑**出资购买,有完整的支付凭证,一审时郑**对此予以认可,但是认为这些钱不是郑**的钱,是郑**本人的钱。二审中郑**反言称购...(本文书还有23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