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蔡**与被告陶**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严**,被告陶**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劳务工资528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5月17日,被告雇佣原告到格尔木市沱沱河镇沱沱河分输泵站及围抢修站务工,主要工作为测量,约定工资每日400元,年终结账。2021年11月16日,冬季停工,务工期间原告共计出工183日,工资总计73200元,务工期间原告领取工资10400元。停工返回时,被告许诺于2022年春节前给付剩余工资。2022年1月28日,原告到被告处索要工资,被告通过银行转账给付1000...(本文书还有17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