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何**因诉被上诉人徐州市泉********(以下简称泉山区房产中心)不履行变更公房租赁主体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徐州铁路运输法院(2023)苏8601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何**之母何某氏生前租住于徐州市××新村××楼××单元××室,该房系徐州市直管公房。1992年6月何某氏与当时的公房管理部门签订租约,承租人为何某氏。何某氏于1996年去世,在去世之前的两年,由包括何**在内的五个子女在涉案房屋内轮流照顾。2023年3月6日,何**向泉山区房产中心递交变更户名申请书,申请将涉案房屋租约变更至其名下,泉山区房产中心未予准许。何**因此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决...(本文书还有16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