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泗县周**********(以下简称周**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21)皖132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周**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王**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周**公司支付王**赔偿金35850元错误,理由如下:1.周**公司与王**之间系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周**公司对一审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即认定周**公司与王**间存在劳动关系不予认可,首先,王**为周**公司提供服务主要是为其运送家具和简单安装,系劳务服务,相应费用发放标准是依据王**具体劳务工作量按月发放,且王**提供劳务的方式、时间灵活,无固定工作场所,不受周**公司各项劳动规章制度制约;其次,王**主张其与周**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综合王**提供证据不能证明与周**公司之间的关系具备劳动关系的特征,只能证明王**为周**公司提供了一般劳务并获...(本文书还有41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