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马*因与被上诉人某财产保***********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2023)宁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马*上诉请求:1、撤销(2023)宁0104民初****号判决书判决;2、请求依法改判并支持上诉人一审所有诉讼请求;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第7页认定:“关于原告要求确认与被告自2007年12月01日至2011年06月21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原告提交的银行交易明细并未显示付款方的账户名称,收款项载明“劳务”,且发放金额、周*均不固定;荣誉证书仅证实原告的获奖情况,无法证实原、被告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关系、通话录音无法核实通信对象,不能认定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上述证据均无法证实原告接受被告单位的管理、指挥与监督,无法证实原、被告直接存在劳动关系......”该认定错误理由:1、2007年12月01日至2011年06月30日期间上诉人与某保险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银行交易明细显示发放金额、周*不固定是因为当时公司发放工资的形式为计件工资,按实际保单计件核算,每完成一单安邦公司即向上诉人支付一笔工资关于收款项载明“劳务”,完全由被上诉人决定,但该费用就是工资,既然被上诉人称该费用为劳务费用,其应该提供证据证明安邦公司与原告存在其他合同关系或者劳务关系的证据,在没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被告应该依法承担举...(本文书还有62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