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安运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
张**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安运公司、保险公司赔偿其医疗费35950.07元,交通费1000元,手机损坏费用2500;2.本案一切诉讼费全部由安运公司、保险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1年11月17日9时59分,张**乘坐136公交车(车牌号辽ak××**),车辆行驶到沈阳市于洪区龙逸花园附近时,因该车司机突然猛踩刹车,导致张**在公交车上摔倒受伤、手机损坏。后被送至沈阳市骨科医院进行检查,经医生诊断为左腕关节粉碎骨折、左肱骨近端骨骨折、左髌骨骨折、左肩胛骨骨损伤、左肩袖损伤、软组织损伤,腰椎损伤,张**为治疗伤情共计花费医药费35950.07元。该公交车辆所属运营公司为安运公司,沈阳市交通运输局为该车辆投保“营运交通工具乘客意外伤害保险”,该保单项下的意外伤害造成的身故、残疾保额为1000000元,意外医疗费用保额为120000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本文书还有13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