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保险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盛伦公司的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事实与理由:(一)盛伦公司为多式联运承运人,而非货运代理人,实际承运人为盛伦公司的关联公司,陆路货物运输由盛伦公司实际控制,一审法院认定正确。1.盛伦公司与奉兴公司签订的《货物运输代理合同》的相关约定已经超出了代理合同范围。2.盛伦公司以实际行为表明了其为承运人,盛伦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组织履行了涉案货物运输的海运与陆运,收取全程运费,从事的是多式联运经营的行为,一审法院认定盛伦公司为多式联运经营人是正确的。3.在陆路运输阶段的实际承运人盛伦(莫桑比克)有限公司实际...(本文书还有108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