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姜**与被告武侯区领******(以下简称领炫经营部)、成都市鑫********(以下简称领炫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姜**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领炫经营部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王*,领炫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领炫经营部、领炫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姜**外观设计专利的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2.判令领炫经营部、领炫公司共同赔偿姜**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5万元。事实和理由:2020年11月20日,姜**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获得第z*******9916.5号“组合沙*(6005)”外观设计专利权,该专利至今有效。领炫经营部、领炫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制造、销售了与涉案专利一致的侵权产品,构成专利侵权,其行为给姜**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领炫经营部、领炫公司共同辩称:1.姜**没有证据证明领炫经营部、领炫公司共同实施了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领炫经营...(本文书还有44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