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祁**、刘**、固始县同*******因与被申请人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15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祁**、刘**、固始县同*******申请再审称,(一)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错误。2013年6月26日,祁**、刘**、固始县同*******与戴*签订《租赁合同》,用于经营宾馆。因戴*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租赁标的物,2016年至2018年间,门前道路政府改造,宾馆生意一直不好,加之2019年至2020年春节爆发新冠肺炎疫情,戴*为讨要租金将祁**、刘**、固始县同*******诉之法院,双方签订租赁合同的目的更不能实现,出现合同解除的事实...(本文书还有6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