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聂*与被告华融湘江************(以下简称华融湘江银行衡阳分行)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聂*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欧**,被告华融湘江银行衡阳分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撤销衡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衡市劳仲委(2021)第****号仲裁裁决书;2、判令撤销被告对原告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恢复原告的工作;3、判令被告按月平均工资5910元的标准向原告补发自2020年11月12日起至实际恢复工作之日止的工资;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华融湘江银行衡阳分行辩称,衡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衡市劳仲委(2...(本文书还有17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