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杨**因与被上诉人重庆渝石********(以下简称渝石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渝0240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诉讼中,本院于2022年3月16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上诉人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上诉人渝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接受询问调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向本院上诉请求:一、撤销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渝0240民初****号民事判决;二、改判解除双方2016年3月16日签订的《租赁合同》,并判决渝石公司赔偿杨**投入的餐具等物品合计340,100元;三、判令由渝石公司承担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事实和理由:1.杨**与渝石公司签订并履行的合同是2016年3月16日签订的《租用合同》,该协议约定前三年免租金,后面每年10,000元租金渝石公司原法定代表人郎华明怕其他股东有意见,所以才叫杨**与渝石公司签订《承包协议》,同时出具欠条备案从杨**投入金额、经营时间的事实看...(本文书还有43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