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与被害人刘*绪曾因工作琐事发生矛盾致张**自觉被欺辱而心生愤恨。2024年10月21日0时许,被告人张**与朱**、王**、袁**等人在青海xx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宿舍内饮酒期间,张**为泄私愤教唆纠集朱**、王**、袁**帮自己出气,并允诺事后向三人请客,后张**带领朱**、王**、袁**共同前往被害人刘*绪宿舍对其进行殴打,刘*绪逃离宿舍后,四被告人又追至楼道内继续殴打被害人刘*绪头、面、胸、腿等身体部位。围观人员报警后,四被告人在现场等待处置。
经格尔木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被鉴定人刘*绪胸部外力损伤致:左侧第5、6、7肋骨骨折,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张**、朱**、王**、袁**共同赔偿被害人刘*绪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行政案件...(本文书还有18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