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王**盗窃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豫0381刑初****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被告王**犯盗窃罪,处罚金26000元。二、责令被告人王**退赔被害人周*5000元。因王**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4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向被执行人王**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本文书还有506字未显示)